南方网讯(记者/刘灏 通讯员/唐清华)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2年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源头治理力度,持续依法打击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质量、认证违法行为。3月30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涉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旨在以案为鉴,着力强化警示教育震慑力。
案例一:犇犇车业有限公司自行加装、改装装置并销售案
2021年12月18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线索依法到广州犇犇车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装置并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9日销售电动自行车1辆并多收取400元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于11月2日销售电动自行车1辆并免费加装靠背并售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和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在电动自行车上自行加装、改装装置并销售的行为,并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罚款4000元。
案例二:达豪车业有限公司自行加装装置并销售案
2021年12月16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到广州达豪车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现场待销售的7台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分别为3台车加装了座椅靠背,4台车加装了后备箱。
当事人在电动自行车上自行加装装置并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和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电动自行车上自行加装装置并销售的行为,并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7台;2.罚款14000元。
案例三:铃金自行车有限公司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1年7月13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广州铃金自行车有限公司涉嫌存在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大于350mm)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对购进的77辆电动自行车改装加长鞍座并放置于仓库内销售,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超过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6 安全要求 ,构成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中所指的改装行为。
当事人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海珠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并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改装的电动自行车77辆、罚款人民币154000元。
案例四:林某某助动自行车店销售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案
2021年11月5日,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依法前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林某某助动自行车店处理。鉴于当事人涉嫌销售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的行为,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4日以55元/台的单价购进3台涉案“微电脑智能充电器”,并以65元/台标价销售;10月13日,广州质检院抽检时购买了2台。11月5日,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扣押封存了1台充电器。
当事人销售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微电脑智能充电器”1台、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29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