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禁止在市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设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
北京将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重点保护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及以其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同时禁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交易服务。
今天(26日)上午召开的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原定今年5月底一审。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介绍,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野生动物交易和滥食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李富莹透露,北京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施重点和针对性保护;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拟订《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施重点保护。
今天上午参加上述条例(草案)审议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研究员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北京市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保持一致,结合当前新形势和新要求,针对新情况和新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李富莹说,北京将建立野生动物危害预防机制。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疫源疫病监测站点,组织开展监测、预测和预报;与卫生健康部门及时互相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易感人群的监测,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
北京处于南北方动物分布过渡性地带,野生动物资源较为丰富,现有各类野生动物102科、500余种。
李富莹说,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情况的日常监测,每5年组织一次普查,并根据监测和普查结果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情况开展评估。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情况外,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猎捕、杀害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以及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目前,北京市共有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存栏的单位及个人117家,其中既包括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小型观赏展示园区,也包括科研实验及救护、养殖场等。
对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这一关注度较大的问题,李富莹表示,北京将规范人工繁育。繁育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仅限于科学研究、种群调控、药用、展示等特殊需要。繁育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繁育许可并按照许可从事繁育活动,建立繁育档案,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提供必要的条件、场所、设施和技术,做好动物疫病防控、报告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
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依法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属于家禽家畜,适用有关畜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设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
对于禁食野生动物的问题,北京市将对禁食制度进行了全面、严格、兜底式的补充,实现野生动物“应保尽保、应禁全禁”。
上述条例(草案)提出,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仅限于科学研究、药用、展示等特殊需要,并应当经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检疫证明,保证全程可追溯;以非食用性目的运输、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持有或者附有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专用标识、检疫证明、进出口证明等合法来源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有权向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