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月子中心期间,婴儿患上肺炎,父母质疑护士戴口罩只遮住嘴部,不规范的操作令婴儿有被感染病毒的高危风险,随后他们在大众点评网发表评论,给了月子中心差评。月子中心认为差评内容为诽谤,侵犯其名誉权。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照片显示月子中心服务人员确实存在不规范佩戴口罩护理婴儿的现象,客观上不能排除月子中心服务行为与婴儿患支气管肺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该评价不应视为诽谤,驳回原告诉请。判决后,原告提出上诉。
婴儿入住后得了肺炎
父母发帖质疑月子中心不规范
2018年6月14日,张某及其子入住由美某宇公司经营的某月子会所。2018年6月24日至27日,张某之子被送往医院儿科就诊,诊断为支气管肺炎。2018年7月12日,张某及其子离开该会所。
2018年7月21日,张某的丈夫李某在大众点评网内该月子会所的评论区发布评论,“花几万大洋,原本是想给妈妈和宝宝一个专业的护理和照顾,没想到越来越失望。宝宝第14天就在会所得了肺炎,推卸责任,说是可能是我们家属探访传染的,你们管理不规范,就没有一点责任?”
李某在评论中称,宝宝确诊肺炎前10多天基本都是托管给护士,据其观察,有3个护士犯了低级错误,戴口罩只包住嘴,连鼻子都没包住,“加上护士换尿片、洗澡等时间,一天24小时至少6小时是和护士近距离直接接触,我小孩存在被感染病毒高危风险。”
此外,李某还称月子餐菜单和实际不符,有偷工减料嫌疑。一天还发现汤里有4只小虫子,妈妈饮食卫生难保障。”
2018年8月16日,大众点评网用户“心声”在上述评论的回应区发布评论,“一直在几个会所徘徊,感谢这位朋友,给我重新选择的想法。”
2018年9月13日,张某在该月子会所的评论区发布评论,称该会所公用场所空间太小,通风效果不佳,蚊虫较多,“入住一个月,每天晚上都要用半个小时来对付蚊子。”
美某宇公司主张李某、张某发布的上述评论及对其他网络用户的回复内容属于诽谤,侵犯了美某宇公司的名誉权,并导致回复评论的两名用户表示不会选择月子会所为其提供服务,遂诉至法院,诉请李某、张某公开在大众点评网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大众点评网经营方删除侵权评论,公开在大众点评网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三被告连带赔偿50万元等。
法院说法
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有诽谤、诋毁行为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作为网络用户对于商品质量和服务进行批评、评论,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只有消费者借机进行诽谤、诋毁并实际损害他人名誉方可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是否构成诽谤,需根据用户评论内容是否属实予以判断。
从评论的具体内容来看,首先,“公共场所空间太小”“我见过的公用窗户从来没开过”“潮湿”“蚊子太多”“管理不规范”等,属于张某、李某的个人感受,鉴于消费者对服务感受的主观差异性,难以认定该评论内容为虚假。
再次,美某宇公司确认张某之子在接受涉案服务期间被诊断为支气管肺炎,认为此事与其提供的服务无直接关联,但李某、张某提供的照片显示美某宇公司服务人员确实存在不规范佩戴口罩护理婴儿的现象,张某之子亦确实在入住会所期间患上支气管肺炎,客观上不能排除美某宇公司的服务行为与张某之子患支气管肺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故李某、张某在评论中称“和护士近距离直接接触,我小孩存在被感染病毒高危风险”不应视为失实,该评价不应视为诽谤。
此外,美某宇公司虽主张有关“发现月子餐菜单和实际给我们的菜不符,有偷工减料嫌疑”“现在他们请了水军猛给自己好评”等评论与事实不符,但并未举证证明其月子餐的供餐标准及实际供餐情况,且是否存在“请水军猛给自己好评”的行为,与美某宇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及水平并无直接关联,不影响他人对美某宇公司服务的评价。
因此,从本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看,不能认定李某、张某借在大众点评网发布评论之机实施了诽谤、诋毁等损害美某宇公司名誉的行为。
汉涛公司经营大众点评网,属于为注册用户提供对商户产品及服务进行评价网络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前述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涉案评论无法被认定为侵权,故汉涛公司未应美某宇公司要求采取删除评论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构成侵权。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广州美某宇月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已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网络差评应以“不虚构事实、不恶意诋毁”为底线
本案是消费者在消费服务后,于网络平台上就接受的服务给予差评引发的名誉权纠纷。虽然消费者作为网络用户对于商品质量和服务进行批评、评论,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但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应以不违反法律、不侵害其他个体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为限,以现代通信技术为基础的网络能够实现瞬间的全球即时通信,这种便捷性与传播的广泛性使得网络侵权信息传播速度更快、损害后果更大。
因此,网络差评应以“不虚构事实、不恶意诋毁”为底线,经营者亦应允许消费者对其服务本身进行批评,并予以必要的容忍。如差评评论不存在虚构事实、恶意诋毁等情形,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应经营者要求删除评论,不能认定构成侵权。
实践中,大多数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直接参与侵权活动,如未直接发布侵权评论、未直接销售假货等。
那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避免承担侵权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网民拟发布的评论本身是否包含侮辱性词汇。如评论内容涉及粗言秽语、人身攻击等明显不文明用语或图片,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要求网民重新编辑,或对相关词汇、图片进行敏感处理后再行发布;
2、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公示投诉渠道,只要权利人的通知满足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通知方式和法定必要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反通知、删除评论、屏蔽、断开链接等;
3、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入驻网络平台前,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核实经营者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身份、住所地信息,确保纠纷发生时能够向权利人披露相关信息。